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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举证责任和风险责任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2-04-05 15:52:20


申请执行人:

    在你中请执行立案之时,请你认真阅此告知书,明确你所担负的举证责任和应承担的风险。

    1、申清执行人在申请立案时,必须明确举证指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主要包括:空闲房屋,贵重消费品,待开工资,储蓄存款,非生产生活必需品,多余的粮食,及部分土地使用权。

    2、必须举证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和工作地点。

    以上两点是申请执行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只能根据本院《暂不予立案》规定或《债权凭证》制度发给申请人法律手续,以确保你的合法权益不失效。

    3、如果不具备以上两个执行必要条件,非要坚持立案执行的,所花费用风险和造成执行不能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4、如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要求本院立案庭发给《暂不予立案决定书》或到执行局领取《债权凭征》,以确保申请执行期限不失效。

     以上告知事项,请申请人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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