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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退休”银行卡,个人信息需保护

发布时间:2016-02-15 09:30:38


                            

    银行磁条卡含有大量信息,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账户信息等。无论何人只要通过读卡器便会轻松获得。持卡人如果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将记载个人重要信息的磁条卡随意交予他人,将可能面临个人信息被窃取和冒用的风险。有些人在网络上公开收购银行磁条卡的最终目的便是获取卡中信息,从而为利用该些信息进行诈骗、或实施信用卡诈骗、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准备。可以说,大量磁条卡的退休为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机会。当前经常引发关注的银行卡被盗刷钱款案件和电信诈骗案件就与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取有关。

    下面我们来看三个案例:

    案例一:丁某系无业人员,其通过上网等途径了解到复制他人的银行卡信息能盗刷钱款,遂开始购买相关设备,精心策划犯罪活动。其伙同陈某在本市某重点大学冒充高校食堂采购人员,虚构学校欲采购蔬菜的事实,以要求持卡人舒某提供银行资金保证为由,取得了舒某的银行卡,并窃取了银行卡内的信息,后用私自复制的银行卡盗刷持卡人舒某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此法奏效后,丁某又如法炮制,伙同陈某在本市其它三所重点大学以同样手段盗刷持卡人莫某、汪某、杨某等三人的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共计人民币十三万余元。经持卡人报案,丁某及陈某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后经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及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考虑到二人均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丁某和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和五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钱款。

    案例二:家住福建省某地的刑满释放人员苏某在上网时,发现有人在网上出售他人的银行卡信息资料。苏某遂起了弄点钱花花的贪念,其购买到了杨某在北京某区开户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后利用这些信息资料开通杨某信用卡的电话支付功能,并以杨某的名义冒用该卡,通过网络进行购买彩票等消费,造成杨某损失人民币一千余元。后苏某在福建省的家中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苏某涉嫌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借助于其所收买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了交易,符合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考虑到苏某有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法院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三:刘某是一名大龄男青年,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了女青年张某,后发展为男女朋友。数个月以后,张某提出分手,刘某心中愤恨,遂来到张某位于本市某地的出租屋内,窃取了张某的银行卡信息后,利用微信将张某银行卡账户内钱款一万余元转到刘某的微信钱包内,据为己有。张某后报警,刘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后刘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张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张某的谅解。公诉机关以刘某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考虑到刘某具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以上三则案例既有传统的读卡器复制银行卡方式,也有网银消费甚至新颖的微信钱包转款方式,均是与银行磁条卡信息被窃取有关。可以看出,银行磁条卡如果保管和处置不当,将有可能造成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和出售,带来财产损失和生活方面的困扰。

    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颁布以来,我国刑法在后续修订过程中多次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纳入修订范围。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也进一步凸显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可以看出,公民个人信息现已成为我国刑法的重点保护对象。

    同时,我国刑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只要该信息资料足以伪造成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的,就构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方面,对于非持卡人来说,无论是购得他人银行磁条卡,还是无偿取得他人银行磁条卡,都是仅就银行卡这一物品本身取得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对卡内信息也具有处分权利。相反,对于卡内信息,其具有保密义务,不能泄露。如果在获得他人银行磁条卡后,将卡内信息出售或者未经允许提供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将可能会触犯刑法上述规定,构成犯罪。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涉及银行卡信息资料的入罪门槛很低,只要利用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制作1张银行卡进行交易,便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另外,通过上节课我们可以知道,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达50张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可以说,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保护范围也很全面。

    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致遭受财产等方面的损失,我们在此想更多地提醒广大的银行磁条卡持卡人不应为了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在银行卡未销户之前就出售废弃的磁条卡,或者随意丢弃废弃的磁条卡。磁条卡内个人信息泄露,持卡人最终虽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因不法分子利用卡内信息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还是会对自身在经济和生活方面带来不利影响。例如,据媒体报道,某知名歌星就因未及时注销磁条卡内信息,导致他人利用卡内信息冒用该歌星身份重新办理信用卡,透支消费了上百万元,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总之,身处“互联网+”的时代,希望大家能够充分注意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护。在更好地运用信息化时代的产品为生活提供更多便利的同时,注意风险防范,谨慎提供个人信息,识别当前高发的各类骗局和陷阱。

责任编辑:刘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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