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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的力量

发布时间:2012-12-12 13:28:3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民事案件大幅上升,在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时,最大限度地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的、政策的、社会的、情感的手段,积极主动地予以调解,以期定纷止争,追求和谐,往往能收到“柳暗花明”的制胜效果。我从我自身办理的一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中感悟到了这一点。

一、案情介绍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侯某,女,2002年8月29日生,汉族,现系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天齐小学校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富裕县繁荣种畜场九分场1组,曾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街道10号楼1单元101室,现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天齐小学校长托寄宿就读。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原无职业,现在齐齐哈尔市樱桃谷鸭业有限公司打工,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富裕县繁荣种畜场九分场1组,曾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曙光街道10号楼1单元101室,现住齐齐哈尔市樱桃谷鸭业有限公司南苑屠宰场(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南苑开发区,公司提供食宿),系原告侯某之母。

    被告康某,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林机街道办事处林机二委。

    被告康某在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开办和经营“水师镇金豆豆潜能双语幼儿园”。原告侯某曾于2007年9月10日开始到“水师镇金豆豆潜能双语幼儿园”学习,并办理了长期入托手续。2008年9月29日10时许,原告在该幼儿园的蹦蹦床上玩耍时跌倒。后原告被送至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6天,于2008年10月25日出院,经诊断为:左肱骨踝上骨折。期间,被告支付了医疗费。原告称,其尚需继续治疗需要治疗费人民币500.00元,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人民币390.00元,必要的营养费为人民币2000.00元,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为人民币6600.00元,住宿费为人民币520.00元,交通费为人民币78.0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为人民币4170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1788.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赔偿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51788.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以齐医三院法鉴中心【2009】临鉴字第128号法医临床鉴定书作出如下鉴定结论:被鉴定人侯佳怡所受损伤为伤残九级。

二、处理结果

    本案最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康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侯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0元,此款于本调解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7.50元,由原告侯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负担。

    3、法医鉴定费人民币1000.00元,由原告侯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负担。

三、做法和感悟

    1、释法解心疑。本案的焦点之一是被告对法医鉴定结果的质疑,被告曾一度对法医鉴定结果不服,要求重新进行法医鉴定,并表示即使重新鉴定结果对其不利,也要借此延长案件审理时间,拖一拖原告方,见此情景,我耐心地向被告进行有关法医鉴定学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宣讲和解释,并偕被告驱车到法医鉴定部门,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家配合共同向被告进行这方面的宣讲和解释,终于打消了被告要求重新进行法医鉴定的念头。本案的焦点之二是被告认为原告在原告之母打工的所谓农村地区居住,应该按照农民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进行赔偿,从而对调解初步方案不予认可,针对这一情况,我调取了原告全家祖孙三代在一起的户籍证明,证明原告是非农业家庭户,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该对其按照城市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进行赔偿,经过耐心解释,使被告对此打消了疑虑,从而为本案的调解工作打下了基础。

    2、耐心见诚恳。起初,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让步,而被告亦对其赔偿数额不松口,双方的赔偿数额差距很大,抵触情绪也很大,我3次赴被告家中,又4次将双方找到法院,耐心地对双方进行调劝工作,让双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并唤起双方对以前良好关系的回顾,终于使双方的态度都大有松动。

    3、群众路线是助推。在本案的调解工作中,我还找来与双方关系都比较良好的当地镇政府的干部关某和原告之母打工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刘某共同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思想工作,他们站在他们的角度,以他们的视角,运用他们的情感力量为本案调解的最终成功助了一臂之力。

    4、及时疏导释前嫌。案件审理之初,被告曾一度对原告方心存怨恨,认为自己已经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原告方不应该得寸进尺,后期还曾扬言,等支付给原告赔偿金后要对原告家进行报复,我当即对被告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耐心的说教,使被告端正了对这件事情的认识和态度,最后以平和的心态走出了法院。

    5、取信双方是关键。取信,指的是赢取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做到这一点,要非常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首先是亲和,在审判工作中言行举止要体现出尊重、关心双方当事人。其次是庄重,待人接物要端庄持重,有礼有节。第三是理智,应善于调节、控制自己的情绪,始终保持平和的心理状态,不能急躁、烦躁,既不要直接卷入当事人的冲突成为对立面,也不要表现得心不在焉。第四是谨慎,在审判活动中,要使用热情、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避免行为的随意性和倾向性。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夏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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