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国内现在保存较为完好的几处地方衙门中,均悬挂有一块书写着“天理国法人情”的匾额。天理、国法、人情三者表面看来风马牛不相及,但经细细思索,看似矛盾,实则并不矛盾,其中凝聚着中国人的古老司法智慧。
“天理、国法、人情”内涵丰富,国法居于三者中心,告诫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仅要遵循国法,还不得忽视天理与人情。天理不是迷信,也不同于西方的自然法,而是自然规律,生存法则,人类社会中基本的规则,简单理解就是公平正义。国法即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在调整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各种规则中居于核心地位。人情为风俗习惯,乡规民约,人们共同的价值取向,是人们生存状的真实体现。
天理、国法、人情三者并非对立,天理国法人情为中国传统“天地人”三才和谐统一的思想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国法的价值追求因与天理一致而合法化,与人情的结合而现实化,国法乃天理的具体化与人情的抽象化,天理国法人情既相互自独立又有机统一。司法审判中,天理对于法官而言就是要秉承公平正义;国法就是要求法官要严格适用法律;人情则意味着法官不能坐堂问案,就法论法,而要充分考虑社会现实。
现时代,天理、国法、人情这一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依然闪烁着耀眼的光芒。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并非一味追求内容冗长,理论深奥,而是要贯彻公正的理念,正确的适用法律,并兼顾社会现实,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即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