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男女恋爱之后选择同居生活,有的同居是为了尝试是否能够在一起生活,有的则是为了避免婚姻的束缚和离婚可能带来的麻烦,甚至一些中老年男女也选择这种共同生活的方式。凡事有利也有弊,你摆脱了你认为的束缚和麻烦之后,难免会陷入另一种境地。
四十多岁的李女士找笔者咨询,十年前,单身的李女士遇到了一个外地男士,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互生情愫,并在李女士家开始同居生活,虽然共同生活中也有摩擦,但一直可以和平相处,双方未生育子女。近来,李女士觉得与对方已经没有感情,就要求对方离开,男方不同意离开,并提出了离开李女士家的条件是李女士补偿他25万,李女士无法满足对方的条件,对方拒绝离开,李女士感觉真是“请神容易送神难”。无独有偶,四十多岁的余女士几年前与一位男士开始同居,同居期间男方前后给过余女士几万元钱,近期,余女士对男方感情渐淡后要求男方离开遭拒,便请亲属帮忙赶走对方,可是不久该男又回到余女士家,并提出只有退还他给的钱才会离开。因为那些钱已经用于同居期间的生活,余女士不甘心退还,于是陷入尴尬境地。两位女士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官提示: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关系的性质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存续还是解除,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男女双方仅因同居关系发生纠纷提起诉讼,除非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二、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管辖范围。但是的双方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与婚姻关系存在显著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同居期间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通俗地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的工资或经营等收入,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共有的形成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同居期间个人所得归个人所有,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或购置的财产才属于双方共有,即财产的共有关系并不是基于同居关系,而是基于共同出资而产生的。且因双方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相互不享有继承权、被抚养权,一方也不享有因对方与他人同居、“重婚”等行为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此外,所生育的孩子,法律上区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但在世俗观念中,非婚生子女是往往是受歧视的。
综上,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但选择同居生活应当保持慎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