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明确了目标、方法、形式和具体要求,是人民陪审员必须坚持的工作原则,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工作将进入发展新常态。
作为人民陪审员,认真领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主动适应工作新常态,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陪审工作的客观要求。
站在人民陪审员的角度来看,当前,在人民陪审员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几种错误观念,与新形势下做好人民陪审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过于强调“同审同权”。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力与法官同等,希望自己成为审判活动中的主体,有的甚至过分强调自己的意见,主观上有左右法庭的愿望。这是没有分清主审和陪审的角色定位,没有搞清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所在,没有厘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不同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二是过于看重自己的意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合议过程中,情感因素较浓,将对案件的意见情绪化,而且将这些情绪化的因素掺杂到合议意见中来;三是过于关注审判结果,将审判结果理解为陪审的主要成果,不仅误导当事人,也误导了自己;四是过于强调陪审参与度,有的陪审员希望自己每天都陪上一个两个案子。这种思维和做法,往往造就了一些陪审“ 大户”和“职业陪审员”。
这些观念,其实与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不符。一是与制度设计相冲突。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民主化,但毕竟人民陪审员只能代表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法官,不能主导案件的审理。二是与与具体的审判实践要求相抵触。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审与判是审判活动的两个环节,审是查明事实的环节,人民陪审员应该重点在审的环节而不是判的环节。三是与保障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相偏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关键还是在于监督,在于在查明事实和合议过程中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愿望在司法案件中得到体现。四是与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发展要求相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这些权利都不是人民陪审员个人的权利,而是以人民陪审活动过程来实现。“倍增计划”、“随机遴选”等制度,都是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确保公正司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要主动适应陪审工作新常态,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要正确定位角色。角色定位问题始终是作为一个人民陪审员应该首先把握的问题。如果定位不准,就可能出现在法庭和社会上都将自己当成法官的假像。人民陪审员角色定位,要将自己定位为一名人民群众,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来看待问题,发表意见,监督审判活动,当好人民陪审员;2.要积极发挥作用。善于在查明事实过程中,根据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特长,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不能人云亦云,附和了事;3.要更新陪审思维。认真学习陪审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分析判断能力。改变思维方式,在参与查明事实过程中坚持真理,还原真相,推进公正司法;4.要主动适应陪审工作新常态。根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发展的要求,积极调整思维,配合制度建设,摒弃一己之利,主动适应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