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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谁执法谁普法”于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

发布时间:2015-12-16 15:03:2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决定中明确的这些事项,既对国家机关依法履职行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也给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民陪审员是通过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在社会层面代表人民群众的愿望。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当中,凭借自身的素质和认知能力,从一定的角度提出对案件的意见和看法,影响着案件的处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同样发挥着司法人员的作用。在法庭上,人民陪审员也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同权”,任何诉讼参与人都不能忽视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上的地位和作用,完全可以说,人民陪审员也是某一具体案例当中的执法人员,对查明事实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还不仅仅是在法庭上,在庭前和庭后都可以发挥作用,通过对某些案件的分析,告诉大家要如何做,如何来保障和行使自身的权利。可见,人民陪审员是普法的重要力量。

    然而,人民陪审员在“谁执法谁普法”的过程中目前还是存在几个方面的缺失。一是很多人民陪审员对庭前阅卷、了解案情没有足够的认识,对具体案件的了解不深入,不及时,庭前阅卷不过是开庭前或者是庭上随意翻一翻案卷,看一下当事人的情况而已,根本不知道案情是什么,庭前阅卷完全是做做样子,走走形式。而到了庭上的普法环节,要么发表不了什么意见,要么意见和讲法缺乏针对性;二是庭审过程中重点把握不准,关键问题掌握不到。人民陪审员大多数并不专业,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相关证据的作用也不清楚,对证据和事实的关联度不了解,实际上很多时候是一知半解。所以在庭教育环节,有些人民陪审员的庭上普法教育缺乏必要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出现走过场的情况;三是庭后普法缺乏,没有相关约束考查机制。对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情况,除必要的陪审环节之外,对陪审员在庭后的普法要求也应该跟上来。有一些案子,并没有当庭宣判,在庭后,人民陪审员也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促进矛盾的解决。但是,在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方面,庭后的考查机制非常缺失。

    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推进人民陪审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普法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1.将人民陪审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普法作为落实《决定》精神的要求,解决认识问题。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积极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人民陪审员对普法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明晰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职责,激发工作热情和学习热情,激发担当精神,使人民陪审员成为普法的重要力量。

    2.人民陪审员在具体案件审理当中,一旦被选定陪审之后,要本着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了解情况,深入分析相关问题,有针对性地站在陪审员角度来开展庭中的普法教育。要掌握和分析案件当中的社会因素和情感因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自身的普法教育合情合理,震撼人心,达到教育的目的。

    3.人民陪审员的普法教育,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也是为了弥补法律的情感不足问题。要站在社会层面,代表社会的看法来对庭上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从家庭、社会、伦理等方面感化当事人或者化解矛盾,解决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问题。

    4.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发挥不能局限于庭上的几句话,在回归到社会后,应该要对案件进行认真思考,想一想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了解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人民陪审员要发挥庭后和庭外的作用,在工作和生活的实践当中宣传法治,普及法律知识,解决人民陪审员的普法效率问题。

责任编辑:刘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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