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预决算公开

 

激活保险卡时的告知条款能否证明保险人尽到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15-12-16 14:09:38


   【基本案情】

    王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保险公司购买意外伤害险保险卡,在网上激活保险卡时(保险公司网站上明确表明驾驶员属于这一险种的拒保职业)隐瞒了驾驶员这一拒保职业进行投保。2010年1月6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其母作为其法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以王某某投保时隐瞒驾驶员这一拒保职业,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意见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保险合同纠纷是通过自助保险卡的形式体现的保险合同关系,投保人付款购买保险卡的行为实质上是购买保险产品的一种要约,保险公司交付保险卡的行为是对承保的同意,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应为保险卡交付之时。保险公司仅通过向王某某展示投保规则格式条款的形式,将拒保职业范围列出,不应视为对被保险人王某某的告知。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投保时隐瞒了自己的职业,保险公司的网站上也明确说明了机动车驾驶员为这一险种的拒保职业。网上激活保险卡时,投保人需阅读保险条款,经确认无误后保险合同才成立,故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

    【案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本案中王某某故意隐瞒机动车驾驶员这一拒保职业,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就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存在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网上激活保险卡时保险公司提供的条款是一种附条件的要约,其中包含了一般要约中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时间、履行地点等一般规定,也包含着一些附属条件如拒保职业范围、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内容。所以保险公司网上激活声明应视为附条件的要约,投保人王某某阅读声明后确认应视为是对要约的承诺。故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为王某某网上激活时。

    二、根据如实告知的内容、范围和形式

    1、告知的内容和范围。

投保人告知的范围、内容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具体合同各有不同,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职业、既往病史等均是重要事实。所以重要事实的认定是投保人告知范围的关键,本案中王某某隐瞒了机动车驾驶员这一拒保职业,应视为未告知重要事实。

    2、告知的形式

国际上通常有两种,一是无限告知,即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内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须主动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二是询问告知,又称主观告知,即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无需告知。

    我国执行的是询问告知。在本案中保险卡激活时网上阅读保险条款和注意事项即是保险公司在履行询问告知,同时王某某网上确认正是对此种询问告知的认可,故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

    三、保险实务中如实告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本案中即是如此,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的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实际中,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最缺乏的就是“诚信”。这也正是此案发生的原因。

    一方面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如王某某往往是患病或从事某种危险职业以后才意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于是投保,但在投保申请书上及网上激活时并未如实写明病史、职业等,出险后,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拒保职业而拒赔。

另一方面,保险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保险代理人良莠不齐,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不情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新型保险产品不断推出,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不断增加,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强调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如实告知义务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希望保险公司在推出此类自助险种时多效仿一下外资保险公司,减少长篇累牍后的确认内容,多吸收些如问答式激活、网上激活与录音录像同步的内容,以减少此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 ,我想这也正是法律、保险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共同要求。

责任编辑:刘庆龙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