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同村村民,却因一次不幸的交通事故,险些反目成仇,经过法庭调解,终于和好如初。日前,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1年8月11日13时19分许,张某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运输车与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受伤的后果。齐齐哈尔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昂昂溪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当事人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李某为十级伤残。双方就李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总计34 924.93元。张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李某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李某和张某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李某和张某有多年的莫逆之交,但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张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又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庭辩论时双方争执的面红耳赤,庭下朋友之间的多年深厚友情亦因此而消逝殆尽。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王丽娟和主审本案的助理审判员才新丽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把双方争执不休、坚持不让步的心结都一一打开,张某当庭向李某给付赔偿款2万元,张某和李某终于握手言和。
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王丽娟 才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