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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妻子干活,砸伤手指,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5-12-16 10:27:54


   贾明浩的妻子陈莉在木材加工厂上班,负责在车间内压胶合板,贾明浩的本职工作为客车司机,常利用工余时间接送妻子上下班。2014年6月6日上午,贾明浩进入车间帮助陈莉压胶合板,因操作失当,左手被带入机器中,导致食指、中指、无名指受伤。工厂人员立刻将贾明浩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手外伤,贾明浩据此将木材加工厂经营者王东告上法庭,要求王东以帮工关系赔偿医疗费用。贾明浩进入车间帮助妻子陈莉压胶合板,目的是为了增加妻子的工资收入,是为个人利益所作出的行为,非为被告王东的利益而提供的无偿劳务,因此贾明浩与王东之间并未形成帮工法律关系。

    贾明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与王东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经警示不得进入的工厂作业区帮妻子工作,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对其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而王东作为加工厂的个体经营者,虽然在车间门口张贴了警示标志,但是未组织人员对车间进行有效管理,导致贾明浩进入车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对贾明浩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观点:是不是帮工关系,要看法律规定,未形成帮工法律关系而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庆龙    

文章出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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