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大多数完成了倍增计划,这对于促进司法民主和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意的体现。人民陪审员的成员来自方方面面、社会各个阶层。参加陪审时,又是随机抽取,能够广泛地代表最广大群众。而人民陪审员的群众性,能够博采众家之长,弥补专业审判人员的不足,更多的倾听民意,取得审判活动的最佳社会效果。
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这种体现,不仅应该体现在立法上,也应该体现在司法、执法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司法的人民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司法的公开性。法院审理虽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理。但是,因为多方面的原因,除了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很少有人去法院旁听案件。人民陪审员亲眼目睹案件审理,可以更好的了解案情,避免其他负面作用。。
人民陪审员实行参审制,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独任审判案件,在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与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但也受人力、物力、财力的制约,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支持。如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就不能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
可见,要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就不能搞形式主义,半途而废,而需要各方群策群力,积极配合,真抓实干。切实加大管理和培训力度,解决陪审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有新作为,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有新发展,在树立司法权威中有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