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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间借贷案件中注意的几点事项

发布时间:2012-10-25 10:15:38


  摘要:民间借贷在中国已经有了几千年的传统,并不是一个新颖的词汇,但是在近几年的新闻报道或是案件审理中却是十分敏感的话题。其中的原因不乏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现在的阶段所带来的尴尬,但更多的是金融机构融资渠道的单一,一些微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资金周转不灵或是扩大生产资金不够的状况,在无法从银行中获得帮助之后,就会转向民间的资本市场,民间借贷应运而生。近些年来,在我国南方以江、浙一带尤为突出,北方则是鄂尔多斯地区闻名。由于在一些民间的借贷案件中资金流转的基数较大,所以在一些地区容易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混淆,本篇文章即是针对这一现状加以讨论。

关键词: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利息支付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及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讲,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是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达成口头协议或者是签署书面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式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到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款的数额、用途、利息的支付、期限等都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内容所规定。只要协议内容合法就都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合同是实践性的法律合同,需要债权人交付标的物才能是是民间借贷的关系产生。民间借贷的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内容的合法,但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是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才能真正的产生借贷关系。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者是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的财产或者是出借人没有权利支配的财产所产生的借贷关系是无效的,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我国《合同法》当中对利息的支付是有明确规定的,借款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规定利息的支付方式和利率的计算标准,但是不得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的部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与其他非法集资行为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是集资诈骗罪。在形式和内容上,民间借贷行为很容易与这两条罪名相混淆,但实质是有区别的,前两者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受到我国刑法的追究承担刑事责任。但后者是受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合法行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我们有必要明确的区分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中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一直到1997年刑法公布之后,法律也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在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的行为在定罪与非罪之间认定模糊。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交大的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是行为“人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而公众一般被解释为“不特定的人”。

(二)集资诈骗罪

  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在用途上看,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意图永久性的占用他人财产。

(三)民间借贷行为与二者之间的差别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要存在于一些类似银行性质的非金融机构组织中,如一些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但也有一些合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如某些基金会、投资公司等。其实,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最本质区别是筹集资金的用途。民间借贷所收集的资金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即将资金投入到生产资料的扩大再生产环节,而不是直接作为资本重新获利,也就是钱---物---钱的过程。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将筹集的资金作为生产资料直接获得利润,也就是钱---钱的过程。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最主要区别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间借贷没有对出借人的标的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借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内容偿还欠款,有利息的支付利息。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遇到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偿还不上借款而逃避债务的情况,但这并不属于非法占有,我国司法界对非法占有采取的是严格主义的原则,即在借款时就虚构事实试图永久占有。

  民间借贷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融资领域有着突出重要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规范,能够促进民间资本的流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鼓励发展更加强监管。

参考文献:

【1】《民间资本融资动向》 转自中国经济学网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二)》

【3】《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王利明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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