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预决算公开

 

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提起再审?

发布时间:2015-12-15 09:56:44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64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必须是发现这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确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 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3) 原生效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错误;

  (4)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必须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提起。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立案再审的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进行再审。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准上诉。

责任编辑:刘庆龙    

文章出处:上海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