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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14 16:06:26


   1、何谓申诉?

  2、申诉的主体有哪些?

  3、怎样写申诉状?

  4、本市各级法院受理申诉的具体分工是什么?

  5、法律对申诉的审查和处理有哪些规定?

  6、提起审判监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7、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8、法律对重新审判的程序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何谓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要求法院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予以纠正的活动。但申诉不能停止对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的主体有哪些?

  有权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

  (1)当事人,是指原审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即原审中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

怎样写申诉状?

  (1)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藉贯、职业、住址。如果申诉人是服刑罪犯,应写明服刑场所,如果申诉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写明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与其关系。

  (2)写明案由和原审法院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因何案,不服何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及其案号(并提供原一、二审法律文书复印件)。

  (3)写明申诉理由。对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认为不当的,要用事实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对适用法律认为不当或案件性质认定错误的,或认为量刑畸重畸轻或认为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均应在申诉状中明确说明,并充分阐述理由。

  (4)写明递交法院的名称、申诉人姓名、日期。如有新的证据,应附上有关证据材料或书证的复印件。

本市各级法院受理申诉的具体分工是什么?

  (1)基层法院受理、审查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2)中级法院受理、审查下列申诉:

  A、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B、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C、不服基层法院已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并已经过基层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的;

  D、对基层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3)高级法院受理、审查下列申诉:

  A、不服本院已经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B、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C、不服中级法院已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并已经过中级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的;

  D、对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法律对申诉的审查和处理有哪些规定?

  法院接到申诉后,应当登记。上级法院对应当由下级法院处理的申诉,必须及时转交下级法院,并通知申诉人直接与该法院联系。法院审查处理申诉应当立卷。

  经法院审查,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仍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不再受理。

提起审判监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是:

  (1)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检察院。同时,受理抗诉的法院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原审被告人。

法律对重新审判的程序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责任编辑:刘庆龙    

文章出处: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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