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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主审法官选择助理

发布时间:2015-05-19 11:13:04


                                   让主审法官选择助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汪敏 王亚明

   审判工作离不开法官助理的积极有效配合,让主审法官选择合适的法官助理,才能形成工作上的有机衔接,并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是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

  当前,主审法官负责制正在全国不少法院进行试点,有的法院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由于主审法官责、权、利融为一体,减少了外在的干预,使主审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得到较大的提高。但是,审判工作也离不开法官助理的积极有效配合,因为审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主审法官能够挑选到合适的法官助理,组建一支团结协作的审判团队,则有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让主审法官选择到合适的法官助理,才能形成工作上的有机衔接。司法程序中从送达到宣判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法官助理的辛勤付出和规范操作。而如果将这些程序及事务性工作都由主审法官大包大揽,则主审法官在体力透支的情况下,会失去思考的时间,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称职的法官助理,可以让主审法官的工作保持流畅,实现忙而不乱,紧张而有序。

  让主审法官选择到合适的法官助理,才利于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在主审法官负责制的改革模式下,在法院体制内,不少法官“丧失”了裁判权,转为法官助理。裁判权向能力强的法官回归,符合司法规律,同时鼓励适度的收入差距能够有效激励有能力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但是,主审法官与其他人员收入差距的扩大,也会引发法院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矛盾,使在法院工作多年但成为法官助理的人员有强烈的“相对剥夺感”,从而降低了工作积极性。而赋予主审法官选择权,使其能够挑选到称心满意的助理,才能使主审法官对审判质量与效率负责,避免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的配合失误或效率不佳,减少因司法改革带来的冲突与震荡。

  主审法官选择法官助理是司法管理规律的要求。将法官助理的选择权交由法官行使,法官必然会先了解该助理人选的自然情况、性格特点、工作能力、协作水平,从而作出理性的选择。因为根据社会学的关系支配性原理,在关系支配性中,个人之间的互惠、相互依赖、相互关联是最重要的,而个人本身的因素则处于次要地位。所以,有时一个主审法官可能会选择自己最了解、最熟悉、最放心的人当自己的法官助理。

  主审法官选择法官助理在国外比较普遍。无论美国联邦法院系统还是地区法院系统,法官助理都是由主审法官选任,且可以选任2至3个法官助理。欧洲法官助理选任模式与美国接近。一般主审法官选任的法官助理不是常设的,法官助理来源主要是各大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或执业时间不长的律师。聘用法官助理的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一般法官助理的任期为2至3年,这样做有两大好处:一是利于法学专业人才的成长,利用各大法学院校毕业生素质高且年轻的特点,能够为法官提供高质量的审判服务。二是不长期聘用,利于法官及时选择优秀的助理,避免法官助理官僚化。通过人员的更新,不断补充新鲜血液,活跃法律思维。在我国推进司法改革、强化主审法官负责制的今天,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有选择权,才能使主审法官承担更多的使命、接受更大的挑战。

责任编辑:刘庆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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