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司法水平,结合本院实际,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制定本制度。
一、 执法监督的主体是院长、主管院长、各庭庭长、审判监督庭。
二、 执法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三、 执法监督的途径和方法是检查、评查案件,审查立案和确定案件审判人员,审核和签发法律文书,召开庭务会、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指导监督合议庭合议;要求合议庭复议。
四、 执法监督的对象是案件及该案审判人员。
五、 主管院长应按规定审核签发法律文书,积极参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六、 下列案件由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由主管院长审核签发法律文书。
1、 需要判决结案的案件;
2、 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
3、 发回重审后查证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与上级法院内部涵指示不一致的案件;
4、 主管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七、 庭长应当坚持案件检查评查制度,根据案件和回避制度确定案件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八、 调解书由庭长签发,裁判文书庭长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发。
九、 拘传、搜查、罚款、拘留、逮捕决定由院长签发,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变卖、拍卖裁定由主管院长签发,其他法律文书由庭长、审判长或审判员签发。如有紧急事宜可电话请示,事后补签。
十、 主管院长、庭长执法监督责任是对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制,是院长、庭长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应当认真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要视其情节和责任大小追究责任。
十一、 审判监督庭应当及时认真评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程序、实体、法律适用、法律文书等方面的问题,并按规定每月通报一次案件评查情况。
十二、本制度由院长、审判监督庭、政工科督促落实。
十三、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