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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发布时间:2015-03-16 11:18:45


                             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

    一、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先予执行 1、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序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责任编辑:刘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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