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八小时以外干警行为准则
(2014年1月4日修订)
为加强法院干警“八小时以外”业余时间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准则。
1、不准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
2、不准以玩麻将、打扑克等形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3、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或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4、不准参加任何单位、个人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5、不准在桑拿浴室、宾馆以及其他非医疗场所接受异性按摩。
6、不准接受其他任何单位、个人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度假活动。
7、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接受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公款钓鱼、游玩等活动。
8、不准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支持家属、子女的违纪行为。
9、不准在法院内部搞“小圈子”、拉帮结派、挑拨事非、搞不团结。
10、不准与社会上行为不端、口碑不好、不三不四的人交往。
11、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涉及审判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事项。
12、不准做违反社会公德或与法官身份不符的事。
13、本规定由法院监察室负责落实。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干警,将依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