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昂昂溪区人民法院致申请执行人一封信
申请执行人:
您好!
经过法院的调解、审理、裁判,您得到了最终的结果:生效裁判文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您又有了一个新的身份——申请执行人。于是,您带着憧憬和希望,再次步入法院的大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会有两种结果:“执行成功”或“执行不能”。“执行成功”自然皆大欢喜,如果被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人员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没有执行可能性,则是“执行不能”。我们理解您对执行的迫切期望,但案件胜诉并不等同于权利必然实现,执行工作也没有您想象中的简单。执行法官了解案情后,根据案件特点制定执行方案,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了解其财产状况,有针对性的采取传唤、拘传、罚款、失信惩戒、打击涉嫌拒执犯罪等强制措施。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昂昂溪区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推进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与银行征信系统互联互通等创新举措,加强与公安、工商、房产等部门的联动,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
但是,执行并非万能,“必须得到执行”不等于“完全能够执行”,请您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不力”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法院的强制执行本质是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律提供给权利人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并不是为实现债权而提供的保证。因此,债权不能通过强制执行得到实现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这是您必须面对的,也是您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俗称“执行风险”,执行风险并不应该由法院来承担。希望您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一切能查证的被执行人下落、财产和线索,而不是单纯性地等待执行款到账。我们的工作,需要您的密切配合与主动协助,否则,法院依职权无法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财产或者线索而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只能由您承担!
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向您承诺:我们将依法运用一切强制执行手段,竭尽所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在大力惩治“老赖”、全力攻克执行难的征程中,希望您与我们携手前行,共同发力,全力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告知书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积极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布本告知书。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性,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凡在昂昂溪区人民法院立案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报告有关事项,不得实施规避、妨害、抗拒执行的行为。
三、对拒不主动履行、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向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联合惩戒的司法建议。
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实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通过融媒体、人民法院官网、官方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等公开曝光,并联合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面限制。
六、在人民法院依法对房屋、土地等采取司法处置措施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应当自行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的,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七、负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