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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 “强院”为民行丨 交通事故引纠纷 高效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3-04-25 16:49:20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在对对方车损进行赔付后,赔偿金不足以承担对方全部车损费用时,肇事方经济困难是否就不必再承担赔付责任?对于这个问题,以下案例将为您进行解答。 


 

近日,昂昂溪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原告靳某某的车辆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而肇事者高某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高某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对于本次事故财产损失按照赔付上限赔偿原告靳某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但靳某某的车辆维修实际花费近三万元,肇事方高某声称自己家庭困难且保险公司已经向靳某某进行了赔付,不想再对靳某某的车辆进行赔偿,为此靳某某将高某诉至昂昂溪区人民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其车辆维修剩余费用。

承办法官在受理此案时发现该案事实比较清楚,难点在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比较深,经常发生冲突,面对面沟通比较困难。于是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背对背”沟通调解,一方面耐心向被告高某详细分析案情,释法明理,告知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种种不利后果。另一方面与原告靳某某积极沟通,使其基于对方履行能力和减轻诉累,避免因打官司耗费时间精力影响个人正常工作开展就赔偿金额进行协调。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调解当日一次性赔偿原告约定的车辆损失费用。

高效调解,减轻群众诉累是昂昂溪区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体现。根据不同案件制定不同调解方式,倾情为当事人解纷,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感受到了司法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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