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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释法明理 推进审执一体化

发布时间:2021-03-19 2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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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形势下,大调解的格局已经形成。全国法院系统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的今天,调解以其不可取代的优势呈现出自身独特的魅力。

    “喂,法官,去年你给我调解的案件,我想把钱提前还了,但我没有原告的联系方式,请问您能帮我联系到贾某吗?”近日,昂昂溪区法院综合审判庭齐红梅法官接到这样的来电,刘某主动来电要求到法院履行义务。

    事情还得从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说起。2017年10月27日,刘某和刘某父亲刘某某向贾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用于为刘某某治病,双方约定月息1.5分,还款时间为2018年10月27日。借款到期后,刘某和刘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2019年2月,刘某某因病去世,2019年10月,贾某将刘某及刘某某的另外两位继承人一并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此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矛盾在于刘某某病重期间,贾某曾多次去刘某某家中催要欠款,被告从情感上无法接受,认为刘某某的去世是由贾某的要债行为所导致的,于是拒不偿还欠款。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积极引导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从情、理、法角度入手,认真细致做双方思想工作。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刘某因为没有贾某的联系方式,主动联系法院,请求法官帮忙联系贾某,办案法官通过案卷查询,及时找到贾某的联系方式,并将双方约到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刘某偿还了贾某的欠款及利息。双方当面清点钱款,握手言和。

    昂昂溪法院注重强化审判人员的调解观念。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发挥人民法院的调解职能,避免审判人员为了提高结案率“一判了之”,留下上诉、涉访、执行难的隐患,以调解方式结案效果即不存在上诉问题,还有利于矛盾化解,当事人基本上都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减少了案件执行的难度,推动了审判执行一体化的发展。



文稿:齐红梅
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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