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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委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构建共同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0 10:07:10


区直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区直机关各部门及驻昂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构建共同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中共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委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月19日

 

 

 

 

关于构建共同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的

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建立以下执行联动机制。

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纪检委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检察院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三、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昂昂溪公安分局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四、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司法局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五、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发改委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六、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综治办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七、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法制办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有关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发现有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不适当等情形,不利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应当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八、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社局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民政局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十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工商局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十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税务局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十三、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昂昂溪登记处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

十四、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电视台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十五、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支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昂昂溪信用社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十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十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十八、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纪检委、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检察院、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昂昂溪公安分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司法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发改委、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综治办、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法制办、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社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民政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国土资源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工商局、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税务局、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昂昂溪登记处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电视台、中国工商银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支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昂昂溪信用社等有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十九、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

二十、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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