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值班规定
第一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指挥工作。指挥中心每天必须派有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确保通讯畅通,各种指令立即接听,超过15分钟视为脱岗,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做好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第二条 在收到本院执行案件的线索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得到执行线索信息的紧急情况下,执行指挥中心应在接到执行案件信息30分钟内派出快速反应执行小组:
1、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正在被毁损、转移、隐匿;
2、被执行人随行有可供执行的贵重动产(相对于执行标的而言);
3、被执行人正在进行高消费活动;
4、其他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二) 对于不需要立即安排人员执行的执行线索,应在接到线索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条 接到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执行指令以及执行线索信息时,在工作时间内,应在接到执行指令30分钟内派出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和节假日,应在1小时内派出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在指令执行完毕30分钟内,将指令执行情况书面向发出执行指令的上级法院汇报。
第四条 涉及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本院控制的,应及时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做好询问笔录,如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等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与案件执行法院联系,在获得案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审批材料后,可先行协助执行。
第五条 案件被执行人被外地法院控制的,本院在接到上级法院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起程赶往控制被执行人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开展异地执行。
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追究责任:
(一)出警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
(二)在执行公务时,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到上级法院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主管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
(四)接到上级法院或本院指令、指示后,相互推诿,出警不力,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对当事人滥用强制措施,引起严重后果的;
(六)向被执行人泄漏执行机密,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和被执行人逃逸行为发生的;
(七)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〇一六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