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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诉求补发停产期间工资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04-26 13:42:17


   单位自行停产,并拒绝支付停产期间职工工资,为此,职工与单位产生纠纷。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明光市某公司向原告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为原告补齐社会养老保险金,同时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0850元、支付失业保险金8437.5元及所拖欠的工资3100.05元。

  明光市居民张某于2013年1月入职到该市某公司处从事封盖工作,双方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3年1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2016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29日。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因受行业及经济环境影响,公司经营困难,遂于2016年5月30日发出放假通知,通知决定放假2个月,放假期间公司不发放任何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此,张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多次协调未果,且对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庆龙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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