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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男童乘坐网约车遭意外 私家车擅改用途商业险被拒赔

发布时间:2017-02-21 14:36:42


   网约车因其方便、快捷,自出现后就受到很多市民的青睐,但私家车擅自用作营运车辆是否有风险?答案是肯定的。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7岁男孩叶某从一辆网约车下车时被对向开来的拐弯车辆碾压死亡。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车驾驶员担责七成,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53万余元;网约车驾驶员陈某担责三成,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其余18万余元损失由陈某赔偿;网约车平台对陈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8月11日下午,陈某开网约车搭载乘客徐某母子至目的地后,停靠某小区门口的十字路口,让徐某母子下了车。这时突然从小区里开出一辆越野车,紧靠陈某的车辆左拐,将刚下车的徐某母子带倒,叶某被越野车左前轮碾压,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越野车驾驶员牛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网约车驾驶员陈某在交叉路口停车下客,未能确保乘员安全,负次要责任。

  2016年9月,徐某将网约车驾驶员陈某、越野车驾驶员牛某、某网约车平台及相关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儿子叶某车祸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8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母子乘坐陈某的车辆到达目的地,下车后即发生交通事故,此时徐某与死者叶某已离开陈某驾驶的车辆,性质从乘员转变为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叶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证载明系非营运车辆,投保时明确为家庭自用汽车,该车成为网约车后从事营运服务,但陈某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及办理相关手续,故按保险合同约定,法院对保险公司拒赔陈某车辆商业险的请求予以准许。

  【法官点评】本案中,陈某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2017年5月1日起,苏州市将实施网约车新政,不仅对网约车司机的户籍、车辆号牌和价格等有严格要求,且网约车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输证,司机也要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网约车市场将被纳入规范化管理。

责任编辑:刘庆龙    

文章出处: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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