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春暖花开的时节,随着天气的回暖,利用周末计划一次参团的短途游成为了大多数人的首选,然而,记者从姑苏法院获悉,近三年来该院审理的旅游纠纷类案件中七成以上都是旅游者意外受伤而进行索赔。在旅游高峰来临之前,法官特别提醒市民,在选择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还请对当中安全责任的约定,多留一个心眼。
孙小姐一家通过网络与某甲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一份,旅游项目是安吉大竹海、浙北大峡谷石马湾皮筏漂流2日游,当日下午孙小姐等人到达石马湾,由导游引导乘坐漂流的皮筏艇,但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致使孙小姐一家乘坐的皮划艇侧翻,孙小姐头部撞在了导航口的水泥面上,当即造成牙齿松动,面部、唇部撕裂受伤。孙小姐的丈夫、孩子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擦伤。孙小姐被立刻送往医院治疗,前后花费医疗费三万余元。然而,事后在赔偿费用的交涉中,孙小姐与旅游公司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孙小姐一纸诉状,将旅行公司诉至姑苏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48158元。
旅游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被告选择的景区是有资质的,导游事先进行了安全提示,事后及时进行了必要的救助;原告事发前委托被告购买了人身意外险,该意外险可以帮助原告报销1万元的医疗费用,可是原告没有及时理赔。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游公司向孙小姐等人提供旅游服务时,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的要求,达到一个合理理性、诚实善良的旅游经营者应有的注意程度和行为标准,对旅游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最大可能的进行防范。但该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组织的漂流项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致使孙小姐遭受人身损害,故甲旅游公司应当对孙小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甲旅游公司辩称孙小姐已购买人身意外险的意见,该院认为,孙小姐在旅游活动中受伤,有权在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或者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择其一来主张权利,现孙小姐选择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向旅游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甲旅游公司赔偿孙小姐各项损失合计43706.43元。
姑苏法院民一庭陈瑾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旅游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通休闲方式的今天,旅游者在旅途中受到伤害的情形亦不断出现。虽然现在很多旅行社把一些惊险刺激的项目作为旅游行程中的一个亮点,但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并不承保高危项目所出现的意外状况。若游客参加高危项目,建议游客购买一项附加险。游客一旦不慎受伤,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旅行社,及时接受治疗,保留好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凭证,准备好误工证明、护理证明等,以便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维权。同时提醒旅游公司们,应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全面了解游客的身体状况,在旅途中详细告知游客各个景点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旅途中随时掌握游客个人情况,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