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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新模式

发布时间:2017-02-21 14:12:38


    网购已经成为当今人们的一种消费方式,尤其随着“微商”的到来,进一步加大了商品的推介力度,但其门槛低、“圈内交流”的特点也“肥沃”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成长的“土壤”。近日,金坛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利用微信、快递的方式销售伪劣香烟案件。

  “网络和微信推广,互通信息,快递送达,货到付款”是刘某、詹某销售假香烟的模式。整个销售交易过程,他们不需要与客户见面,“货到付款”的方式也积攒着信誉度,送货的快递员只需要负责“交货收钱”即可,至于是什么“货”无需多问,整个经营模式看似“天衣无缝”。其实,刘某、詹某明白送货的快递员“无需多问”,是因为接单的快递员已经“查核验收”过了,接单快递员是整根链条上的“裂缝”。为了弥补“裂缝”,刘某、詹某冒用了他人身份,与物流公司快递业务员李某(另案处理)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为了与客户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提升个人业务量,李某也就做起了“盲哑人”。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刘某、詹某先后通过李某向外销售假香烟合计获利26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他们的住处查获了黄金叶(天叶)、中华(软)、玉溪(软)、芙蓉王(硬)、黄鹤楼(硬1916)、南京(九五之尊)等名烟212条。经江苏省技术质量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上述被扣押的卷烟均系伪劣卷烟。刘某、詹某也如实供出了他们的上线-假烟制造商王某。

  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詹某销售伪劣卷烟,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刘庆龙    

文章出处: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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