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安是个上班族,每天开着小轿车上下班。2016年6月的一天,陈安下班后照常开车回家。由于注意力不集中,陈安的小轿车撞上了朱广驾驶的兴盛公司的出租车。事故造成出租车外壳变形,但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交警经查验现场后认定,这起事故由陈安负全责。双方很快就车损达成一致。事情顺利了结,陈安也长舒了口气。
但是没过两天,陈安又接到了兴盛公司的电话,电话里兴盛公司要求陈安赔偿其车辆在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陈安一听火了:“你的车子只是蹭了点皮,不影响行驶性能。维修费用已经全额支付给你,车子一直在正常营运,现在又来要求营运损失,简直无理取闹!”说完话他气冲冲地挂了电话。过几天,他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事发后兴盛公司把出租车送到修理厂维修,但由于配件短缺,兴盛公司又将车开了回来。等配件到货之后,兴盛公司再次将车送至该修理厂修理,当天下午修好之后即取回。兴盛公司认为,从送车子去维修到最终修理好,前后共计7天时间。在这期间,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油耗,兴盛公司将车子停在固定地方等顾客。兴盛公司虽然仍在继续营运该出租车,但是因车辆外观受损,营业额明显下降。事故与营业额的减少之间存在因果关联,理应由陈安进行赔偿。
太仓法院经审理,部分支持了原告诉求,判决被告陈安赔偿原告兴盛公司的停运损失500元。虽然事故前后原告的营业额差额明显,但车辆的行驶性能并未因交通事故降低,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车辆外观损坏对营业额的影响程度,因此不予支持。但原告先后两次停运到修理厂维修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当予以认定。参照事故发生前原告的营业情况,并综合考虑营运成本支出,最终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