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一小区住户,提供免费“顺风车”;本想搭乘便车节省路费,不想途遇车祸。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乘,车主就负有确保乘坐人人身安全的义务,一旦发生事故,不能以免费为由免除车主的责任。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了该起因善意搭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不慎驾驶的车主承担事故60%的责任。
汪某与徐某同住在一个小区,平时熟识,2016年7月的一天,汪某搭乘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外环路一路段时,由于车速较快,与前方因车辆故障停驶路旁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擦挂,致汪某、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了交通事故。汪某住院20多天,花费医疗费用13000余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汪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汪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89000元,因双方就赔偿数额争议较大,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不慎驾驶,进而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明知被告驾驶的小型客车并非正规的客运车辆,搭乘该车具有较大危险性却仍然搭乘,缺乏安全意识,原告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