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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理想•责任•热爱》

发布时间:2016-12-28 11:04:03


   《走不出的风景》汇集了苏力先于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十年任期内的经典致辞与发言。不同于苏力先生其他的学术著作长于法学的思辨言说,文集中收录的讲稿一洗官腔套话之陈腐,富于诗性的语言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在简单畅快而又诙谐幽默的文笔当中,体现了苏力先生对平常事物蕴意的敏锐洞见,及其对诸多问题的深刻思考。其间不乏对法学院学子温情脉脉的关怀,也有对世事洞察的深刻睿智。在迎新致辞《发现你的热爱》篇中,苏力先生告诫满怀理想而又带有些许敏感与迟钝的年轻人,要在平凡甚至平淡的生活中感受和发现“你的热爱”,“生活就总体而言总是朴素的,因此也是平凡的,……但是我们必须学会接受生活,同时创造生活,因为朴素并不必定单调,平凡也不必定平庸。”在给毕业生的致辞中,苏力先生劝勉即将开启新征程的学子认识到“责任高于热爱”,因为“法律学习不只是,甚或主要不是一种智力的训练,更是一种社会责任感和办事能力的培养”,“选择法律就意味着选择一种审慎的生活。不是胆小,不是保守,不是放逐想象或摒弃感情,审慎只因为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

    好的文字总能引起读者内心的共鸣,每次重读苏力先生的文字,总会有不同的感触与收获,现实生活中的浮躁与纷扰得以沉淀,心灵在一次次的沉静之后,又再次重获前行的动力。在法律城邦之中,对法律价值的思考与践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必然无法回避和绕过的问题,《走不出的风景》即为我们设定了这样的一个场域,让我们更清晰和深入的思考对于法律的理想、责任以及热爱,指引着我们坚守理想,无论外界如何变化,依然初心不改。

   “人之行事,必有初心”,所谓初心即是个体对于人生路径的选择与追求的理想。但正如苏力先生所言,“理想不全是个人的选择;在相当的程度上,它是社会的构建,基于一个人对自身能力、时代和社会环境的理解、判断和想象。”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着中国社会,法治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社会不仅仅是依据法律裁断纠纷,而是作为一种全新的理念、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逐渐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之中。对法治的信仰,对成为公平正义捍卫者的向往,成为我最初选择法律专业的动因。大学求学时光,课堂上老师宣讲的法理,法学著述中智慧的浓缩,无不激荡着对于法律职业的憧憬与激情。毕业之后,顺理成章的将法律职业作为自己的首选。踏入社会之初,有幸能如愿进入法院工作成为一名后备法官,自己最大的理想就是将书本中所学应用到工作当中,通过法律裁断纠纷为社会公平的实现尽绵薄之力。

    然而,“具体生活永远在琐细平凡的当下”。从进入法院工作的第一天起,每天所从事的工作确实是具体而细琐,从开庭排期到庭审记录,从装订卷宗到送达文书,平凡而普通的事务性工作似乎与曾经法学院的豪情壮志相去甚远,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也曾带来失落与迷茫。前辈们中肯的告诫,使我明白了从事法官职业,所需要的不仅是热情,更需要你的细致谨慎,需要对于职业信念的坚守和勇于担当的责任感。责任与热爱,是成就理想不可或缺的因素。因为“真正的理想主义往往在激情之后。它不是夏日的骄阳,而是秋光的明亮,它要经受时光的煎熬和磨砺,要能够接受甚至融入平和、平凡、平淡甚至看似平庸的生活,从容但倔强的蜿蜒,在不经意中成就自己。它常常包含了失败甚至屈辱,还必须接受妥协、误解、嫉妒、非议。它同坚忍相伴,它同自信携手”。随着工作时间的推移,经验的不断积淀,使我更加信服苏力先生的这段言说。所谓“真正的理想,无论大小,无论高下,最终都要用成果来兑现,否则最多只是一个令人遗憾的、对这个世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的愿望表达,甚至只是一通大话、一张空头支票或一个笑柄。”“愤懑和抱怨都是沙漠,山野丛莽间的杜鹃才会让你懂得什么叫做怒放;当你抱怨时,你就是在毁灭你的当下,就正在失去创造和享受生活的这一刻。如果你看不清这一点,你就不会幸福,也不配享受幸福。” 唯有对于理想的热爱与责任感的支撑,才能够使理想与现实相勾连,并赋予理想以实在意义,也才能在法律职业前行的征程中获得幸福。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应当深刻的认识到这一神圣名字所蕴含的社会责任,体会到责任的分量,在喧哗的时代以自己的追求卓越、细致谨慎的精神,担当起社会与时代所赋予的使命,通过自己的言行获得众人对法官职业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

    法官的责任要求其持有捍卫公平正义的信念。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公平正义,“法官若失公正,则国法不行、民愤不平”。何谓公平正义?“法律其实是一个非常世俗、琐碎并因此才神圣起来的社会事业。……它追求实现公正与和谐,但这个公正与和谐不来自教科书的定义,而是由无数普通人长期的日常生活体现或界定的。”在法律的世界,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似乎简单而统一,但在纷繁的现实世界,正义却往往复杂而细腻。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首先应当学好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精神,但也不应拘泥于法律,因为现实生活“并不仅仅有法律,也不仅仅是法律”。作为正义的守护者,法官更应充分的将法律思维与生活经验巧妙的结合,基于对法律精神的纯熟应用和对社会现实的了解洞见,以公平的裁断纠纷,实现正义,使严谨的法律思维作出的判断亦符合普通人的判断认知。

    法官的责任要求其守持初心,不为所动。社会转型期间,既有的控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功能失调,而以法治为中心的现代社会控制体系尚未竣工,各种诱惑往往容易使人屈服于自己的贪念而迷失方向,最终在人生的航程中触礁沉没。作为司法裁判权的执掌者,法官肩负着澄清事实、分清是非、惩恶劝善、定纷止争的社会公共责任,其如若不守持初心,则更易迷失与诱惑的漩涡之中。因此,法官所担负的责任必然要求其要立身正己,勿忘对法治的信仰,在纷繁复杂的诱惑中抵制自己的贪欲,做到知止、知耻、知恩、知足,“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在修身养性的过程中不断纯净自己的心灵,自觉抵制外在诱惑,不为之所动。

    法官的责任要求其具备为民的公仆意识。“法官当以民为本”,法官的责任不仅意味着对社会使命的担当,也蕴含着对法律和对人民的热爱。在为民实现正义理想的过程中,法官职业才找寻到了其应有的进路与注脚,才不会使其在严谨的法律思维中失去了普通人的判断。诚如苏力先生所言“你将为之服务、将捍卫其权利的,最终说来,就是他们,而不是什么抽象的正义,……他们构成了这个社会的风景,你的风景;不可或缺。你行动的一切意义,最终由他们赋予;成功与否,也由他们说了算。” 法官被赋予的权利,并非用于谈判交换的筹码,也不是居高临下的官僚姿态,更不是为己私欲牟取利益的工具,而是代表着公平和正义,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利益,故而,法官的责任与担当,要求其应当具备无偏私的公仆意识,秉持善良与公正的道德理念,成为人民利益特别是弱者权利的维护者,以真心、耐心、细心和关心服务于人民。

    选择法律作为事业,意味着对他人和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对责任义无反顾的担当,能使人更深刻的体会理想沉甸甸的分量,也能使热爱在具体而平凡的当下日久而常新。对法律理想的追求,成为法律人走出而又朴素庄严的风景,而每个法律人关于责任与热爱的不断思考,也将磨砺法律人以更加严谨务实、谨慎细致的态度在实现理想的征途中扬帆远航。

责任编辑:刘庆龙    

文章出处: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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