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别人牵线搭桥买房子,没想到却被告上了法庭,这让家住高新区的王庆,是又委屈又后悔,早知这样,自己就不应该帮这个忙。
这到底怎么回事?10月27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房屋没过户留定金
事情还得从2015年初说起。孙鹏手里有一套房子想卖掉,于是找到了热心肠的王庆,请他帮忙找买主。王庆没过多久,就找来了一直想买套二手房的刘阳。
在王庆的引见下,俩人一起看了房子,谈好价钱,并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孙鹏把房屋作价46万元卖给刘阳。刘阳先付三万元作为购房定金,等孙鹏把房屋过户,刘阳再付剩余的43万元购房款。作为中间人,王庆也在这份合同上签了字。
因为不放心孙鹏,刘阳把三万元定金交给了王庆保管。
2016年初,刘阳很生气地来找王庆,说孙鹏忽悠人,这么长时间推三阻四地不办过户手续,这房子他不买了。
王庆一听这话,赶紧把孙鹏找来。孙鹏称,等过完春节就办手续,可是刘阳说什么也不答应。无奈之下,王庆只好把一直放在自己手里的三万元定金,退给了刘阳。
事情原本就这样结束了,可是4月份,孙鹏竟然一纸诉状,把王庆和刘阳都告上了法院,说他们两个人“私吞”了三万元购房定金,要他们双倍返还。
两人到底是谁在违约
孙鹏在法庭上称,2015年初,他在王庆的介绍下,把一套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阳。协议里约定,刘阳先把三万元定金交给王庆保管。签约之后,刘阳反悔不愿意再买房,王庆在没有得到孙鹏同意的条件下,擅自把三万元定金还给了刘阳。孙鹏请求法院,判决刘阳和王庆把三万元定金还给自己。
对孙鹏的说法,刘阳和王庆都持反对意见。
刘阳解释说,他和孙鹏确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先付三万元定金。可是,孙鹏却迟迟不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无奈之下,他只好要回定金。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不是他反悔不买房,而是孙鹏没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定,孙鹏一直没有办下房产过户手续,首先违了约,被告刘阳要求解除合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万元钱在订立合同之初,只是放在中间人手中,作为预付款使用。订立合同双方,都没有就定金内容作出过具体约定。被告提出的“双倍返还”,没有相应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需返还给原告钱款。
律师说法
看到“定金”二字要谨慎
庆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贤伟分析此案后表示,这场官司关键在于三万元钱的定性。
从事实来看,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其原因完全在于卖房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过户登记。如果三万元真的是定金,那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卖房者不仅应当将买房者事前交的三万元退还,还应当再支付三万元,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不过,从本案的合同内容和当事人之后的行为来看,双方都没有“双倍返还”的约定,所以这三万元,只是“预付款”,没有定金功能。
从这场官司来看,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对定金没有什么明确的概念,不知道这简单的两个字背后,还有“双倍返还”的说道。
李律师提醒读者,以后再签合同时,看见定金两个字,一定要小心,避免陷入合同纠纷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