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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案外人担保制度 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发布时间:2016-09-08 09:08:17


    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既符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思想,又符合百姓心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认知。但是调解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一个理想的调解案件集结了法官的精力与智慧。近日,大同区法院高平法庭审判员孙井光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通过引入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促使双方顺利达成协议,为此类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妥善处理提供了有益探索。

    2016年1月,孙井光接待了一名当事人尹某。尹某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大女儿已经6岁了,小女儿还未满周岁,本应其乐融融的家庭却因夫妻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而矛盾重重,因此,尹某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由于事关家庭幸福和子女身心健康,孙井光法官在初步了解案件情况之后决定进行一次诉前调解,这不但能了解当事人之间矛盾,而且一旦成功,还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高平法庭立即联系了尹某的丈夫于某,孙井光法官耐心细致的听取了双方陈述并予以劝导。但调解也并非易事,双方唇枪舌剑,对立激烈,高平法庭随即予以立案。第一次调解虽未奏效,却让孙法官及时了解到当事人之间确实已无感情,婚姻关系继续维系的希望渺茫。二人对于离婚以及财产分割都无分歧,只是这个年轻的家庭经济情况较为窘迫,所以孩子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案件按期开庭,由孙井光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审理。简易程序,顾名思义,应该是适用于简单案情的案件,审结期限一般较短,但就在这短暂的审理期限内,孙井光法官仍坚持不懈的进行了三次调解。他始终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应该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案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也会优于判决的社会效果。在随后的两次调解中,孙井光法官指出当事人的法律盲点,告知当事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义务,谁都不能推脱,并且父母的监护权并不会因离婚而消灭。在这两次的调解中,双方都被法理情理所动,就长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对次女的抚养问题仍有分歧。判决书即将制作完成,但法官考虑到简单下判决可能导致判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孩子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决定再进行一次调解。这次调解中,法官采取分别前往原、被告住处,做双方及其各自父母的思想工作,让其了解法律的客观规定,在晓之以理的同时动之以情的劝说他们,更多的体谅离婚对子女造成的经济上、心理上的不利影响。鉴于此案原、被告的生活都不是很富裕,都担心难以支付抚养费,法官还提出了由案外人提供担保的建议,以保障次女的抚养费落实问题。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次女由被告于某抚养,尹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由案外人谭某(尹某之母)提供担保,最终这起经历四次调解,历时两个半月的离婚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子女合法权益,也在辖区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孙井光法官所做的努力,是大同区法院法官队伍的缩影,大同区法院依法维民权、保民生的举措是全市努力打造全面振兴良好环境的缩影。每一个法官都在积极的探索多元解决纠纷的方式,都在积极追求每个个案中的公平正义,都在秉承自己内心的公正服务群众。

责任编辑:刘庆龙    

文章出处:大庆中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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