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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炼钢炉旁烤火摔伤法院判双方各自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08-26 12:36:45


    炼钢车间行车女工趁休息之际在炼钢炉旁烤火取暖,因避让飞溅的钢水跌倒受伤,女工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1万余元。

近日,江油市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事故责任50%。

炉旁烤火不慎摔倒受伤

戴某某原系钢铁企业退休职工,2013年,她受雇于江油某特殊钢公司任行车工。2014年11月13日6时许,她到车间上班,因暂不需要驾车作业,她便在车间炼钢炉台前烤火取暖。10分钟后,为避让飞溅的钢水,戴某某后退时不慎摔倒受伤。

戴某某被诊断为腰1椎体爆炸性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并接受了内固定手术。住院期间,公司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共计27330.44元。今年3月,经法医鉴定,戴某某伤残程度为九级。

状告公司索赔各项损失

今年5月,戴某某把公司起诉至江油市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残疾补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11028元。

被告辩称,事发当天原告擅自在车间烤火取暖,违反安全生产纪律,导致其受伤,公司不存在过错。原告索赔金额太高,有些费用如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公司不应承担。至于后续治疗费,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

近日,江油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江油某特殊钢公司在判决书生效7日内,支付原告戴某某赔偿款36278.01元;驳回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原告戴某某退休后受雇于被告,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原告违规在炉台旁烤火长达十余分钟,却无人出面制止,最终致原告跌倒受伤,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戴某某作为一名多年在炼钢行业工作的劳动者,理应知道炼钢车间属于高危作业区,但却擅自在炼钢炉台边烤火取暖,导致受伤。因此,原告也应承担自身受伤事故的50%责任。

责任编辑:刘庆龙     

文章出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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