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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种猪做“筹码” 欠债老赖终还钱

发布时间:2016-08-22 10:21:46


   被执行人李某为鸡东县永安镇村民,以养猪为生,因养猪场需要,与鸡东县某兽药饲料部签订买卖合同,后经营不善,拖欠兽药饲料部欠款5000元,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李某立即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李某一直以没钱为由,多番逃避不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法官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李某除所饲养的猪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办案法官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所饲养的两头种猪,并将被执行人李某传唤到庭。在向李某释明如果不立即偿还欠款,法院将依法处置查封的两头种猪,同时也将以拒不执行罪追究李某相关法律责任。李某害怕失去种猪,更迫于法律威严,当庭履行了给付义务,将5000元现金交到法院。

责任编辑:刘庆龙    

文章出处:黑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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