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可梁平县云龙镇的老人肖明珍却没能体会到这种乐趣。由于无法支付基本的护理费和医药费用,肖老只得将自己的儿女诉至法院。日前,重庆二中院开庭审理了该赡养纠纷上诉案,依法驳回肖明珍之女贺某碧、贺某英的上诉请求,判令4个子女共同承担当前及今后的护理费和医疗费用。
经查,肖明珍婚后育有两儿两女,老伴去世后,一直跟随小儿贺某均一起生活。如今已年过八旬,又突发脑梗塞,生活不能自理,每月请保姆费用就需2000余元,单靠小儿打工的收入难以维持其医用开支和日常护理费用。肖明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余儿女每人每年承担生活费1450元,每人每月护理费500元,今后医疗费用由4人各承担1/4。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肖明珍长子贺某明、长女贺某碧、次女贺某英从2015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肖明珍赡养费620元,肖明珍的医疗费凭票据由以上3人各承担1/4,如未按判决给付金钱义务则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宣判后,贺某碧、贺某英不服,共同向重庆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肖明珍的起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肖明珍身患重病且无经济来源,要求其子女承担赡养费应予以支持。贺某碧、贺某英诉称肖明珍有合法收入4万元以及小儿子贺某均曾承诺由其一人赡养肖明珍,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也并不能免除二人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了贺某碧、贺某英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