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6-05-25 14:24:21
龚某和张某夫妇俩26年前收养儿子小龚,但养子长大成家后却不尽赡养义务。日前,黔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龚某和张某与养子小龚之间的收养关系。
1990年,因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龚某和妻子张某收养被告小龚将其抚养成年,并成家立业。此后,原、被告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关系不睦,被告自结婚后即在外居住至今,从没有对原告尽到赡养义务,原告于2015年4向本院起诉,要求龚某甲尽赡养义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小龚同意每月向龚某、张某支付生活费500元。但判决下来后小龚依然我行我素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导致双方关系恶化。龚某、张某遂诉至本院请求与小龚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龚某、张某与小龚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小龚作为成年养子对年老体弱的养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龚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收养关系解除。
责任编辑:刘庆龙
文章出处: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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