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与女友梁某恋爱期间缔约购房,分手后就房屋所有权问题引发了纠纷,江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其个人所有。近日,江北区法院以缔约购房法律行为已发生物权效力为由,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5月,江某与梁某相识。同年6月,江某看中了江北区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36万元。因江某名下已经有一套住房,无法享受首套住房贷款优惠政策,两人于是约定,以梁某名义向银行贷款,江某支付全部首付款8万元和还按揭,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2012年初,两人的恋爱走到了尽头,为争夺房屋闹上了法院。江某诉称购房首付款8万元是给江某的彩礼,要求返还并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梁某称,江某愿意个人出资以两人名义共同签订购房合同,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应当由双方共同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并非江某转移给梁某所有,梁某作为产权人,其权利来源于两人共同实施的缔约购房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已经登记,已发生物权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据此,法院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