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4岁)与张泽某系父子关系,张某患病无独立生活能力,起诉至彭水法院要求其父张泽某履行抚养义务,法院一审判决张泽某按月支付张某子女抚养费400元,直至张某能独立生活为止。
张某幼年患有骨髓炎、肺结核等疾病,张某患病后,张泽某与赵明某(系张某的母亲)于2000年12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张泽某每月支付儿子张某子女抚养费200元至2010年12月31日。后张某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左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5年11月,张某起诉到法院,因张泽某一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请求张泽某支付张某的生活费、医疗费每年5000元,暂付10年,共50000元。庭审中,张泽某认可张某的诉讼请求,但无力一次性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义务,张某患病且依法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张某属不能独立生活,其父张泽某不履行抚养义务,张某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