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佳木斯市某区的李老汉,现年已是83岁高龄,他中年丧妻,此后再未续弦,把二儿二女辛苦拉扯大,到了晚年浑身是病。儿女们现已成家立业,均也有了儿女。照常理,他应享受天伦之乐,欢度晚年了,可由于儿女不孝,他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仍然过着孤独寂寞、缺钱买药的生活。为此,李老汉托人找律师咨询,律师了解情况后,十分同情李老汉的遭遇,当即免费为其代写了诉状。于是,李老汉就把不孝儿女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李老汉确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子女依法应尽赡养义务。经法庭反复主持调解,并多次对其子女讲法论理,最后达成赡养协议:两个儿子每月各给付父亲生活费200元,两个女儿每月各给付父亲生活费150元,以上不包括看病费用,按月负责轮流看护。
案件调解结案后,其子女幡然悔悟,把李老汉接回家中侍奉起来,使老人的晚年有了依靠。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就本案为例,李老汉的两个不尽赡养义务的儿子违背了法律规定,又失人间伦理;子女可以放弃对老人未来遗产的继承权,但赡养其父的责任和义务不可放弃。当李老汉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法院可依法强制其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