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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养老,这些你都了解了吗?(二)

发布时间:2016-05-23 09:46:33


养老院养老,这些你都了解了吗?(二)


    上次,我们一起了解了谁有权利送养、入住之前的评估等问题。今天,我们进一步来看一下养老协议该如何签订?

    养老协议该如何签订?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现实生活中,养老服务协议通常是由养老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

    在这里需要强调两点,一是该类格式合同不得包括排除、限制老年人权利,或者免除养老机构义务内容。就此,我们各举一个列子。

    所谓排除或限制老年人权利的情况,如养老协议约定有这样的条款,“老年人一方在约定的养老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解除合同”。养老协议是具有一定人身属性的合同,能够达成协议必须基于双方之间一定的信任,如果老年人一方不再信任养老机构,或者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在养老机构继续接受服务,老年人一方应可以在养老期限届满前,提前解除服务合同关系。

    我们再来看看免除养老机构义务的情况,如某些养老机构在养老协议中添加有如下条款,“如因老年人自身原因导致在养老院发生伤害的,养老院不承担责任”。该条款排除了老年人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养老机构的抢救义务,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无效。

    需要强调的第二点是,养老服务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即《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必须具有书面协议的形式,且服务协议应载明法定的必备事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保护双方利益而设定的,上述条款均属于必要的合同条款。例如,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一项,对于老年人突发情况下判断养老机构是否尽到通知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联系人明确、准确的情况下,养老机构怠于通知,则属于养老机构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养老协议中对于这一项没有约定、信息不准确,或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变更后,老年人一方未及时通知养老机构,则无法通知的责任应由老年人一方承担。

    以上我们了解了养老协议签订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看,在养老院期间,老人突发疾病该由谁来担责?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10年2月,邢老先生入住了北京某养老院。入住前双方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服务协议,养老院亦未对邢老先生的健康情况、自理能力等情况进行入院检查和全面的评估。

    2010年6月7日,负责护理的工作人员在查房时,发现邢老先生脸色有异常,邢老先生表示自己感觉身体不舒服,工作人员随即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30分钟后,急救车到达,但邢老先生仍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确诊邢老先生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邢老先生的家属认为,该养老院对老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据此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丧葬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养老机构虽在发现邢老先生发病后,马上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就邢老先生可能存在的病情,未履行入院评估和日常体检义务,对突发疾病的风险估计和预防存在不足,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养老院赔偿赔偿邢老先生的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很多人认为,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就等于进了安全房,一旦发生突发疾病即可归责于养老院,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呢?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从上述法规我们不难看出,养老机构对于收住的老年人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具体可以分为常规注意义务和突发疾病的注意义务。

    常规注意义务包括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疾病预防等;突发疾病的注意义务包括对家属的及时告知义务和对老年人的及时送治义务。

    应当说,养老机构对于收住老人的健康具有首要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也并非无限的责任,这是因为,养老机构毕竟不同于专业的医疗机构,过分扩大其对于疾病的防治责任,在现有条件下未必现实。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不可能替代家属的关心和照料,也不能代替亲人的精神慰籍。尽管老年人入住了养老机构养老,作为赡养人的子女仍应经常探望、陪伴老年人,对老年人进行必要的照料和精神赡养。

文章出处:北京市朝阳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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