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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办教师,您会维权吗?(一)

发布时间:2016-05-23 09:40:25


非公办教师,您会维权吗?(一)


    近年来,教师与学校、教育机构之间的纠纷日益多发,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至今已审理教师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百余件,这些案件的诉求主要集中在追索工资、加班费、主张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此外还涉及未缴社会保险所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和医疗费报销纠纷等。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关注一下教师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特别是纠纷较为多发的非公办教师劳动权益的保护。

    下面,我们先来看几个小案例:

    案例一:杨女士入职某公立学校担任教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学校以杨女士“在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无故脱岗,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与杨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杨女士对此不服,诉至法院。法院通过审理认定,学校的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律的规定及学校员工手册的约定,该学校与杨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故判令学校支付杨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案例二:张先生入职某民办培训机构担任老师,培训机构未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在入职十个月后,张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韩先生入职某公立学校担任语文老师,公立学校与韩先生签订《聘用合同》,韩先生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工作几年后,韩先生落选高级职称评比,因认为学校在评选流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韩先生将该公立学校诉至法院,要求为其重新申报高级职称。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终裁定驳回了韩先生的起诉。

    通过上面的三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同样是从事教师职业,但由于学校性质不同或是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教师与学校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规定均不尽相同。

    因此,在了解非公办教师劳动权益保护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认识一下教师的分类,并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的教师与学校之间形成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遇到纠纷又应通过何种途径进行维权?

                                         我国教师的分类

    我国教师大致可以分为公办教师和非公办教师两大类。

    公办教师主要是指国家财政拨款建立的学校中具有国家正式教师编制的人员。公办教师与学校之间签订的往往是《人事聘用合同》,公办教师属于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发放工资。

    非公办教师包括合同制教师以及民办教师。其中:

    合同制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内执教,但未纳入教师事业编制,而是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人员。 

而民办教师原本是一个历史概念,是上世纪50年代为缓解农村基础教育师资不足,向农村中小学补充的教师,这部分教师不列入国家教员编制。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后,至本世纪初民办教师的身份问题通过整顿已基本得到了解决。现在所称的“民办教师”,通常指私立学校、民办学校或其他由社会资本投资创办的、自负盈亏的民办教育机构所聘请的教师。

    不同种类的教师,与学校建立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类型、涉及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于公办教师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受理事业编制教师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以此为限。

    对于合同制教师而言,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这类教师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年假福利、劳动关系解除等各方面均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

    对于民办学校教师而言,其与民办教育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依赖财政收入,并且由国家统一管理,薪酬和福利体系建设相对较为完善,因此公办教师与学校产生的人事争议数量相对较少。而非公办教师的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则相对较多。

    今天,我们一起了解了我国教师的分类,并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类型的教师与学校之间形成的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等问题。下一次,我将结合典型案例,继续为大家讲解非公办教师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并向广大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朋友们提出相关建议。

文章出处:北京市朝阳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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